经典案例

拒绝“假离婚”,小心法律陷阱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生下儿子张佳。为了给2009年出生的老二上户口,夫妻俩同意“假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佳、张毅应由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妻子;罗女士的房产,每月由丈夫还款1万多元的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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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共同债务应怎样认定?

该案中,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是称李某对借款并不知情。李某到庭陈述称对于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条上“李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借条上“李某”的签字确实不是本人所写,而是由刘某私自签的,房屋抵押之事李某也不知道,而是刘某制造假的房产证交给了债权人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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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是否有债主和债权人之分


庭审中,李军承认婚前曾向宋佳借过钱,但他表示,宋佳和自己结婚后,财产由夫妻共同分享,宋佳不再有要求的权利。最终,经法院审理,李军在婚前与宋佳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军主张的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李军偿还宋佳的15万元贷款并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利率。宣判后,李军、宋佳均同意接受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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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孩子抚养权到底该给谁?


离婚案件中子女的监护权,是夫妻双方及各自背后的家庭都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遵循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离婚不影响血缘关系的延续。孩子永远是父母、祖父母和爷爷的宝贝。双方争夺和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会产生法律后果,还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官提醒离婚案件双方要注意情绪,保持冷静,理性解决纠纷,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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