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李军和宋佳都按照政策回老家任教,联系更加频繁。2010年底,李军的父亲因病住院,被查出肺癌晚期。为了给父亲治病,李军家的积蓄都花光了,借了钱。在这种情况下,宋佳主动拿出工作几年积蓄的15万元,借给李军治疗父亲的病。搬家后,李军于2010年12月3日给宋佳写了一张借据,表示将在两年内还清欠款。
三个月后,李军的父亲病逝,宋佳以朋友的身份尽力帮忙,雪中送炭的行为,让李军感慨万千。他觉得,如果自己以后能有一个像宋佳这样善良的妻子,会过上幸福的生活。为父亲办好后事后,李军开始追求宋佳,最终两人确定了情侣关系。
因为相识已久,李军和宋佳少了之前恋人的争吵,反而有很多默契。2012年6月1日,李军和宋佳领到了结婚证。
虽然家里负债累累,但幸运的是,10年前,李军的父母给他买了一套78平米的两居室房子作为婚房。或许是因为认识,没有顾忌,宋佳总觉得李军对自己不够关心,两人工作一样忙碌,但李军完全像一个甩手掌柜,不为大事操心,因为之前他父亲住院欠下了很多债,而李军婚后的工资也全都用于还债,几乎没有给过宋佳生活费,这让宋佳心情郁闷。后来两人因为此事大吵一架,宋佳指责李军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李军却认为妻子不理解自己,说:“婚前你就知道我负债累累,我既然结婚了,为什么要分的这么清,早知道这样你为什么不找个有钱的。”李军不妥协的态度激怒了宋佳:“还债?你还欠我的债!钱呢?” “放心,欠你的钱一定会还的!” 最后,李军给宋佳写了一张欠条,“确认婚前欠款,确认还款”,砰的一声关上了门。
之后,李军搬到了母亲家。这对结婚半年的夫妻开始了冷战。期间,双方父母从中调解最终让两人和解。李军答应以后分担宋佳的家务,还同意每月给宋佳1500元的家庭开支,剩下的工资由他自己留着偿还债务。宋佳觉得自己小胜了,就接受了,并将李军写的欠条保存好。
李军在工作之余和同事一起组织了数学培训班,长期辅导中小学数学,赚了不少钱。宋佳怀疑李军已经还清了之前欠下的债,只是为了跟他保持经济独立,所以经常去培训班四处游荡,希望了解一下她丈夫的实际收入。没想到,却发现了李军跟之前的初恋有联系,两人关系亲密。后宋佳留下的离婚协议书,李军知道自己理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并主动赔偿宋佳5万元的精神损失。次日,李军和宋佳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宋佳虽然得到了李军的补偿,但还是觉得自己在这段婚姻中受伤。这时候,宋佳想起了李军之前写的借据,便将李军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及利息15万元。
庭审中,李军承认婚前曾向宋佳借过钱,但他表示,宋佳和自己结婚后,财产由夫妻共同分享,宋佳不再有要求的权利。最终,经法院审理,李军在婚前与宋佳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军主张的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李军偿还宋佳的15万元贷款并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利率。宣判后,李军、宋佳均同意接受判决,未提出上诉。
专业婚姻律师说法:
1、与债权人结婚不影响债务的有效性
李军娶了他的债主宋嘉,两个单身的人组成了家庭。至于李军欠宋佳的债是否还存在,大家众说纷纭。很多人理智思考,坚定地站在李军一边,认为两人既然是一家人,彼此之间的债自然就免了。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对方。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包括他们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本案中,李军虽然与宋佳成家,但李军借来的债务属于宋佳婚前个人财产,两人在婚前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随着两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而消失。李军“妻子是我的,妻子的财产也属于我”的观点有悖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必然不予支持。李军与宋佳离婚时,他主动向宋佳支付离婚损失5万元,主张抵销部分债务,并无法律依据。因为李军婚后付给宋佳的5万元作为两人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李军主动付了宋佳的钱。双方同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与李军之前欠宋佳的债无关。除非宋佳本人同意,否则李军向宋佳提出的婚前债务抵销的提议,也不会得到朝廷的支持。不仅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后同居的需要,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毁坏。如果日后两人离婚,财产减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补办离婚手续。赔偿方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对方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因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两人共同拥有的婚后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财产范围,彼此之间不存在因婚姻关系而抵消或解除的情况。
2、婚后夫妻间出具的借据的有效性如何判断?
如果是宋佳嫁给李军后向宋佳借款,债务的有效性如何认定?如果李军与宋嘉的婚后财产时共同所有,那么因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属于民法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两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具有占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及于全部婚后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只要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反地,如果李军和宋嘉在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大众常说的“AA制”,则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无论这笔借款用作何途,夫妻之间均形成了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钱款的一方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