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领域/ Classic Case

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定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对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如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常还表现为有固定成员和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内部成员之间有一定的分工,具有严格的等级和组织纪律,且组织里的成员大多都具有违法犯罪的劣迹,犯罪手段主要是暴力、威胁和贿赂,且作案手段凶残。组织活动秘密,具有隐蔽性,在一定的区域内称王称霸,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实力及现金的作案工具。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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