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共同债务应怎样认定?
2021-10-11

刘某与李某曾为夫妻关系,已于2012年离婚。现严某手持借条,起诉李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整。借条内容为:“今有刘某因家中有事急须资金,特向严某借现金10万元。刘某愿以楼房作为抵押,房屋所有人为刘某妻子李某所有,夫妻双方无异议。


借款日期为2011年5月5日起,还款日期为2013年全部全清。到期未还,严某有权变卖刘某、李某共有的楼房还债,如不够,刘某愿以其它家产抵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刘某、李某。”

该案中,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是称李某对借款并不知情。李某到庭陈述称对于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条上“李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借条上“李某”的签字确实不是本人所写,而是由刘某私自签的,房屋抵押之事李某也不知道,而是刘某制造假的房产证交给了债权人严某。


对于该案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本案债务发生在李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需要以借款当时的意思表示为准进行判定,虽然李某实际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是从借条内容来看,借款为严某借予李某、刘某夫妻二人的,刘某、严某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刘某的个人债务。


另外,刘某、李某并未对外表示双方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李某共同偿还严某借款10万元。

bd4c19980f0ff0edb398356ad75b1f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