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生下儿子张佳。为了给2009年出生的老二上户口,夫妻俩同意“假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佳、张毅应由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妻子;罗女士的房产,每月由丈夫还款1万多元的房贷。
如今,大儿子张嘉在寄宿学校读书,小儿子张毅和罗女士生活在一起。然而,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祖父母探望两个孩子,引起了双方的矛盾。
张先生认为,虽然罗女士目前租住在14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但她已经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并雇了三个保姆照顾张毅等四个孩子,保姆费和平时四个孩子的生活费用不低,而且罗女士信奉佛教,张先生觉得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抚养大儿子张嘉,罗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母乳喂养期间的子女,以母乳喂养的母亲为原则抚养。孩子哺乳后,双方因抚养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孩子的权利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和罗女士已经同意离婚,但作为婚内生育了两个孩子的父母,他们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张先生和罗女士已同意由罗女士抚养他们的两个儿子,但双方因离婚后监护权的变更和财产纠纷而告上法庭。这种冲突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带着三个保姆在租来的房子里抚养四个刚满一岁的孩子。此外,每天忙于经营公司,导致对大儿子张嘉缺乏关爱,导致张嘉学习成绩下滑,影响了张佳的身心健康,所以最终认定大儿子由张先生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