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重点就公众广泛关注的“盗刷”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发生卡被盗刷或者网络刷卡交易,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信用卡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发卡银行返还被扣除透支资金的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资金、违约金等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持卡人被盗后,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本息,赔偿损失;如果信用卡被盗,持卡人无需偿还透支的本息。
这是因为,与作为持卡人的金融消费者相比,发卡机构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控制和承受能力,应该使用更安全的技术来保障持卡人的发卡安全。这符合风险承担者防范风险的法律原则和相对风险收益原则。有利于鼓励和督促发卡银行提供更加安全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促进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无忧无虑”,可以完全免除责任。规定明确,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加大的,属于持卡人的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持卡人仍需注意用卡安全,以免因自身疏忽造成损失。
“盗刷”,如何证明?
银行卡“被盗”,持卡人一般情况不知道如何自证清白。该条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和“谁拥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两个方面明确了“窃取”的举证问题。
一方面,持卡人声称银行卡存在“盗用”行为,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银行卡交易时真实卡的所在地、交易地点、账户交易明细、可以使用简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这主要是为了引导持卡人提供全面、充分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需要持卡人提供上述所有证据来证明“偷窃”的事实。
另一方面,在持卡人通知发卡行发生非持卡人交易或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金额变化或透支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在银行卡交易中,所有与支付授权相关的记录、数据、视频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取和掌握。根据“谁拥有证据,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对相应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持卡人来说,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应尽快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踪迹,并用真卡就近购买以证明“窃取”行为发生时真卡所在位置;银行在接到持卡人挂失后,应及时冻结银行卡,避免损失扩大,并获取并保存交易收据、监控录像等,以避免因证据丢失而造成的负面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