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张是朋友,小李以销售和运输为业,经小张介绍,小李取得了向某构件厂运送水泥的业务。揽到业务本来是好事,但在此过程中,小李的员工却因偷换牌照的方式欺骗某构件厂的负责人被发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正当小李不知所措时,小张便表示愿意帮助小李去某构件厂解决此事。小李给小张出具了“我是小李,贵厂水泥一事,委托小张处理”的授权书。通过小张的努力,构件厂最终同意接受小李10万元的赔偿,并从应付小李的运费中扣除。
没想到,小李对此结果很不满意。为此,他将某构件厂和小张告上法庭,于是出现了上述一幕。
法庭经审理认为,小李在车队出现意外后,出具手续委托小张处理,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案中,小李明确表示由小张处理偷构件厂水泥事务,此点表明小李认可水泥之事实,亦表明小张有权力处理与此相关的事务。小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与小李达成的协议为其处理事务,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既小李承担。小李在民事行为中,自己有审慎小心之义务,因自己不慎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不能损及第三人。故小李要求确认二被告赔偿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案件,律师不禁提示到:此人不厚道,交友需谨慎。本应自己去解决的事,朋友帮忙了,结果不但没有任何感谢,反倒倒打一耙。在委托授权别人处理事务时,就表示受托人有全权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其处理事务,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