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岁的小波是某学校的学生,该学校系全天寄宿学校。今年4月的一天,小波在宿舍内单腿站立时摔倒,将右大腿摔伤。小波的老师得知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波的伤情为“右侧股骨骨折”。
小波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本校学生的责任,也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生活设施,导致小波受伤的事故发生,而且小波摔伤后,学校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近5万元。
在庭审中,学校辩称,小波是在学校自由活动时间在宿舍内自己玩耍时摔伤的,并非因为学校宿舍不符合安全标准所致。而且小波受伤后老师及时将小波送往医院治疗,并和家长取得联系。
学校领导对小波十分关心,曾多次询问其病情并表示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因此,小波将自己玩耍时摔伤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明显不合理,故不同意小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波系学校的学生,系未成年人,该学校系全天寄宿学校,在其监管范围内对小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小波在学校内摔伤,系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故对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学校应予赔偿。故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小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