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后未同居生活,彩礼钱是否可以退回?
2021-10-26

2011年1月,小艺和小强登记结婚。在他们筹备婚礼期间,小强的家人给了小艺一万元的彩礼,为结婚做准备。小强先后又为小艺购买了项链、手镯、戒指等首饰。小强本在深圳工作,这次回家就是为了和小艺的婚礼。酒席押金已经交了,他的亲戚也通知到了。在讨论婚宴时,小艺的家人临时又要加两万元的彩礼。


小强家并不富裕,就没有同意,最后因此事闹上了法庭。小强表示,他和小艺虽然已领取结婚证,但并没有住在一起。小强提出离婚,要求小艺返还一万元的彩礼钱和珠宝金,共计两万元。小艺虽然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婚后两人买了电视机等家用电器,留给小强,不同意退还礼物金。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只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当地习俗应给的彩礼钱,最后裁决小艺应向小强支付一万元彩礼钱。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钱的,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的给付款人造成困难,适用前款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关键在于是否确定“不住在一起”,这种同居生活应该是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普通夫妻的生活。


这种情况下,两人虽然领了结婚证,却没有同居在一起,这意味着双方只有丈夫和合法夫妻的名字,而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另一方应退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所以,小艺应该支付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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