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有一所房屋位于某县城的路边,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儿子小张生活在一起。自小张结婚后,就搬去了公婆家。后小张离婚,回到母亲的平房,重新和母亲生活,并经营起了一家餐馆。2009年10月,李老太与小张发生冲突,李老太生气之余将房子锁了起来,小张进不了屋。无奈之下,小张自己到外面租房子住,但他的所有东西仍然存放在母亲的房子里。
同年12月,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与李老太是母子关系,一直同居。因生活困难,经李老太同意,平房改建为餐厅。现因李老太把门锁了,无法继续居住和经营餐馆,现请求确认有权入住该平房。而李老太称自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小张的经营活动无法在此居住,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认为,小张虽然在本案中是同居人,并与母亲一直住在争议房子里,但婚后搬出房子住在外面,离婚后又搬回了母亲的房子。又在外面生活了大约一年后,他与李老太的同居关系一度中断。本案审理期间,小张也住在出租屋里。另外,作为一个成年男子,小张有工作能力,也不应该长期依赖父母。他应该依靠自己的劳动自给自足。因此,驳回了小张的居住权确认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居住权。我国现行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居住权有关的规定。本条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终身使用其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困难户救助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该司法解释首次在中国确认了正确的居留形式,但其规定仅限于婚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采用法定财产权原则。法定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居住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为财产权,因此不能界定其性质为财产权。
本案当事人属于母子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住房权纠纷。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作出判决。根据本案情况,确认居留权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工作能力和家庭成员。
小张作为一个有工作能力的成年男子,应该独立生活,不应长期依赖父母。另外,李老太是纠纷房子的主人,她不同意小丽继续住在这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小张不应该再有住在他妈妈家里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