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不能处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2021-10-19

李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两人育有三儿子。夫妻俩有一套价值近9万元的房子。刘女士因病去世后,李先生又再婚了。再婚后不久,李先生和刘女士的第二个儿子因病去世。2005年2月,李先生因病死亡。在他去世之前,他留下了一份遗嘱,并将房子交给了在婚后的妻子杨女士。在这方面,早逝的李先生和刘女士的三个孩子。杨女士根据遗嘱向法院起诉了几人。


遗嘱是死者生前为处理其财产或事务而作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在死者死后生效。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同时,它还必须具有正式和实质性的法律要素。如果要素不完整,则无法生效。遗嘱的基本要件是: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即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留下了一份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自写遗嘱。然而,本遗嘱中处置的房屋是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刘女士去世后,其所有股份应在其继承人范围内合法继承,无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一级法定继承人。因此,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子女也是刘女士的继承人,并拥有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李先生他的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有权的一部分,其遗嘱的效力不能涉及整栋房屋。




在继承过程中有一些特殊情况,其中之一是转移继承问题。转移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其构成要件包括:被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没有放弃他们的遗产;必须有已故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他们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刘女士的一个继承人第二个儿子在刘女士去世后病逝。在第二个儿子去世之前,刘女士的遗产,即刘女士和李先生共有房屋的一部分,尚未分割。第二个儿子没有放弃继承权,第二个儿子有他的妻子和儿子。她们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要求,有权继承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如果刘女士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在她死后应以法定继承的形式继承。根据继承原则,在刘女士去世后,她的李先生财产和所有李先生财产应首先分割,其中一半为李先生财产,另一半为刘女士的遗产,由李先生和三个子女继承。如果第二个儿子在刘女士之后死亡,他应继承刘女士的遗产份额,并在死亡后将其转让给他的妻子和儿子。李先生因为他有遗嘱,属于李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以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因此,在李先生去世后也应进行财产分析,即应分割属于其两个儿子和第二个儿子的妻子和儿子的财产,剩余部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杨女士根据李先生的遗嘱继承。由于杨女士占有很大的地产份额,因此归杨女士拥有房子更合适,但她应为属于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子女及其二儿子的妻子和儿子的地产份额支付房屋折价费。


最后,法院裁定该套房归李先生的遗嘱继承人杨女士所有,但是,杨女士应支付8500元给李先生与刘女士几个子女的房屋折价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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