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和李李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他们以李李妈妈和李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210万元,首付150万元(以李李平名义支付,其中包括小梁、李李婚内所购房屋出售款20万元),并以两人的名义贷款60万元。2013年12月,新房的财产登记以小梁、李名各占50%的比例共同所有。
双方于2014年1月签署了《协议》,内容为:“为解决住房问题,李李与小梁于2014年1月购买了新房,因为该房主要由该女士的母亲李某出资购买,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房屋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因故不在,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母亲所有。协议当事人:小梁和李李”。小梁坚称《协议书》为赠予合同,主张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李李辩称,《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订立的协议,基于李李母亲的贡献等原因,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不可撤销。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为共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单独拥有或部分共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小梁、李李于2014年1月签订《协议书》,就新房的归属达成一致。《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达成的协议。它应该是夫妻财产的协议。小梁和李李应遵守上述《协议》。新房应该是李李所有。考虑到诉讼,李李同意向小梁某支付新房一定的赔偿金,法院对此无异议,予以认定。
专业婚姻律师解释: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财产的一种处分。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生效,婚姻双方均受本协议约束。夫妻双方必须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需撤销变更,须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也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原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方能变更或者撤销;
2.夫妻财产协议的外部效力。
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第三人事先知道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知道的,婚姻当事人约定不得反对第三人。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协议,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夫妻之间财产制度、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或者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
夫妻财产协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夫妻之间没有书面财产协议的,如果双方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财产协议有约定的,财产协议确定成立;
4、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交财产协议。
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后来又因财产协议发生纠纷,则不能提出离婚,而是分别对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提起诉讼。离婚隐瞒财产,财产可归对方,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