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女方称:男方三四年前脾气突然变得暴躁,经常使用言语暴力,甚至肢体暴力,导致我逐渐患上了抑郁症,现在同意离婚,要求男方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分到更多的共同财产。一审时,女方提供照片和诊断证明,证明男方实施过家庭暴力,但一审法院未予受理。一审判决允许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驳回了该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女方不服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男方支付其离婚赔偿金43750元。二审中,经法官反复询问,男子仍否认殴打女子的事实。法院根据该女子的申请的调查令,调取了派出所的办案记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该男子是否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中,该女子声称自己于2019年6月20日在民政局门口被男子殴打,并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历、诊断证明、110警方收据等,男子承认他曾带着女子去了民政局,但双方从未发生过争执。他辩称,这名女子的受伤是由于旅行游玩造成的。
根据该女子提供的证据,受伤部位在头颈部,伤势为软组织挫伤。结合当天在医院的主诉内容和报警情况,她被男方殴打的说法可信度很高,因此女方的说法被接受,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男性的家庭暴力手段和女性遭受的身心损害来确定。该女子索要赔偿金额不高于她应得的金额,因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民法院改判,支持该女子的申诉。
律师提醒:
家庭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的虐待和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犯。《民法典》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典,同时赋予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家庭暴力是隐蔽的,而且往往是突然的、毫无准备的,受害者很难收集到尽可能多的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警案、警告信、伤害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在本案中,当男方拒绝承认家庭暴力的存在且没有证据证明时,法官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以高概率标准判定男方有家庭暴力,支持了女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律师建议:遭受家庭暴力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司法局等部门寻求帮助,如受重伤,应到医院就诊。及时治疗。这些单位形成的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接待记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病历等,能够反映事件的发生情况;对证人或事后参与调解处理的人,也可作为证人证言提供;保留物证,例如撕裂或流血的衣服、攻击性武器等;此外,要注意保存肇事者的书面担保、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音视频等证据。法官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让肇事者逃避法律责任。
广大女同胞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举报,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