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律师提醒:签合同要看好条款,避免扯皮
2021-09-28

王女士承租李先生的一间商铺,两人订立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定的合作金为5万元。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每次付款为2.5万元。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为全年合作金的百分之二十。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当即向李先生支付了5000元订金。


这份看似比较完整的合同刚开始履行,却让两人发生了严重争执。原来双方缔约时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交房的具体日期。后因李先生没有按时交房,两人出现争执,后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曾经说好交房时间应为5月7日最迟不超过6月7日。但实际上李先生从7月27日开始才陆续从房屋搬东西,7月30日才腾出房屋。李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先生反还订金、支付违约金等。


李先生则认为,其与王女士之所以没有在书面合同中对交房时间做出具体约定,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房子何时腾出来何时再交给,因此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具体时间。现在房子已经腾空,如果愿意可以随时使用该房屋。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法院依法裁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已经发生完毕的客观事实。所谓法律事实,理应是有相关证据支持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


本案纠纷的起因,其实就是合同中缺少了一项必要的约定。王女士与李先生在订立这项协议中有考虑过实际履行时间的问题,只不过当时没有写入书面合同中,所以才发生了后面的事情。


律师提醒:无论是本案中的王女士和李先生,还是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真对待合同,要将合同作为自己享有合法权利的宣言书。而权利的边界清晰了,就可以善意的规避一些不必要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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