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维权|遗赠房屋被拆,继承人有权获得补偿款吗?
2021-09-18

01

案件回放

杜某是郑州市**区**镇K村村民,通过遗赠取得叔伯杜xx房屋院落一套。宅基地面积143平方米,建有平房及窑洞,建筑面积192平房米,院内有猪舍、厕所、树木、围墙、大门等附属物。后**镇拆迁,杜某为配合加快拆迁进度,按照要求,先搬迁,后补偿。2016年6月,杜某的房屋被拆除。但郑州市**区相关部门未对杜某进行补偿安置。因此,杜某于2021年3月25日向**区相关部门寄交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区相关部门依法对杜某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但**区相关部门至今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给予杜某房屋拆除相应的补偿。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上述宅基地使用人拆迁时,杜某户口不在K村,且不在该村居住生活,不是该村村民,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允许继承,拆迁时杜某也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杜某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安置及补偿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向**区相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区相关部门向杜某下发《补正通知书》,之后**镇相关部门作出《行政补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对杜某隔代继承杜xx的附属物进行补偿,该通知书虽为镇相关部门所为,但其代表了相关部门对杜xx宅基地上附属物价值的认可或者部分认可,也可以印证杜xx遗产应由杜某继承的事实。故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区相关部门对杜某申请补偿事项作出处理。

02

京帝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因宅基地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委托书中载明的“老宅基地财产交由杜某继承”中涉及的宅基地继承部门自然无效,对于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属于杜某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可以按照其委托书中载明的意愿交由杜某继承。**区相关部门应对杜某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补偿到位,因此,责令**区相关部门限期对杜某申请的补偿事项作出处理,以保护杜某的合法权益。

03

京帝律师提醒

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户享有的仅仅是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能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被继承。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该户的代表人,宅基地使用权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

bd4c19980f0ff0edb398356ad75b1f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