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赡养纠纷律师:儿女众多,赡养费一定要均摊吗?
2021-09-16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有三子一女,王女士与子女均已分家独立生活,其中,小女儿是个残疾人。在王女士与子女分家时,将房屋及大部分财产都分给了三个儿子,却没有分给小女儿。同时,王女士还与三个儿子约定由他们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也没有要求小女儿承担。


后因王女士改嫁问题,子女与王女士产生了矛盾,他们对王女士的生活起居不再关心。为此,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起诉时,王女士考虑到小女儿是残疾人,她只要求三个儿子为其提供住房、医药费和赡养费,而没有要求小女儿提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的三个儿子同意王女士不到小女儿家轮班居住及小女儿不分担王女士的医药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王女士的所有子女都应履行对王女士的赡养义务。


但本案起诉时,王女士放弃要求小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应干涉。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理子女赡养父母所需支出的费用及其他问题上,会作出平均分担、公平承担的处理结果,但本案如果这样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矛盾,不利于当事人的服判息诉。

因本案发生在农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保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王女士子女,尤其是小女儿的实际情况,以避免宣判后,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引发矛盾。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提倡男女平等,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但是,在很多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特别是出嫁女与原家中兄弟的地位。观念上表现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与娘家是亲戚”等等。


本案中,王女士在与子女分家时,就没有将财产分给女儿,而是都分给了三个儿子,并约定三个儿子如何对她履行赡养义务。假如现在依法让女儿与三个儿子履行同样的赡养义务,虽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但却有失公平,还可能引发新的纷争。

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取得社会的稳定,保障经济的发展。处理个案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的三个儿子给付王女士赡养费,并且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期间由所居之家负责饮食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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