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女子改嫁后仍孝敬原公婆,遗产继承也有份
2021-09-15

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孙子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融洽。儿子因肝癌去世。老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4年后儿媳遇到了来京打工的小强。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两人结婚。婚后,二人与老两口住在一起。年底,儿媳怀孕了,老两口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因此儿媳与老两口间产生了隔阂。


隔年,老太太去世后,老人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儿媳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儿媳将公公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邻居的反映,得知儿媳再婚前与老两口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老两口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儿媳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两口的义务。在老太太生病期间,儿媳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老太太的遗产。故法院判令儿媳继承老太太的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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