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解答:女子出嫁,是否丧失继承权?
2021-09-10

王某有一女二子,老伴早年病逝。后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获得赔偿丧葬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另有遗产房院一处。

王某去世后,两个儿子将房院以2万元的价格买掉,所得款项由二人均分了。除2万元丧葬费已开支外,两个儿子将8万元精神抚慰金也均分了,没有给付王某的女儿。故王某的儿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财产的三分之一。

两个儿子则辩称,女儿已经出嫁,且离父母家较远,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均分遗产。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原、被告均系王某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因王某去世的精神抚慰金,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原、被告应平等享有。


两被告将此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两被告变卖了王某的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原、被告平等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王某的两个儿子)各给付原告(王某的女儿)人民币1万元。


bd4c19980f0ff0edb398356ad75b1f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