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律师:家长是否有权随意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2021-09-09

小丽和丈夫英俊在3年前离婚,女儿由英俊自行抚养。去年初,英俊的父亲去世时,分给英俊的女儿2万元遗产。


不久前,英俊搞股票交易需要资金,便将女儿的2万元钱取出用于炒股。后小丽得知此情况,找到英俊,要求他把钱退还给女儿。而英俊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处置他的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英俊的女儿尚未成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小丽虽然与英俊离了婚,但双方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由此可见,英俊私自将属于女儿的存款取出用于他用,是法律不允许的。小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之一,有权要求英俊纠正其错误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英俊将2万元还给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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