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问题劳动合同莫大意 条款约定须明确
2021-09-15

问题:劳动合同莫大意 条款约定须明确


张某在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张某的月工资标准,只是约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张某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张某每月的收入不固定,大体在4000元左右。张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加班工资并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该学校则称张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其余为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亦应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采信了学校关于张某月工资2000元的主张,判决学校按照此标准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张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




专业劳动律师说法:


实践当中,很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低于某标准”,或约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非常笼统,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亦不提异议,导致发生纠纷后提供不出有力证据。


虽然按照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来讲,员工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等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但如本案例中的情况,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金额与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数额相符,考勤记录亦显示存在劳动者所述加班情况,在关于工资构成双方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很难仅凭劳动者的陈述就采信其主张。


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本案例中的争议则完全可以避免。在此法官提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先小人后君子”,尽量将条款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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