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劳动争议纠纷之维权应及时 时效莫忽视
2021-09-15

问题:维权应及时 时效莫忽视


刘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诉讼期间,该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称刘某的请求已超出一年的申诉时效。最终,法院以刘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专业劳动律师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刘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故对其时效应严格把握。


本案中,刘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最迟于2010年5月之前提出,否则即面临因超时效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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