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建筑材料装饰公司职工,与公司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8月,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刘某被通知放长假。同年12月,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房山区一商场干临时工。
2000年3月,刘某在为商场外出进货时发生车祸,受了重伤,入医院治疗,行右大腿截肢术、左小腿石膏固定术等,花医药费3.4万元,这笔钱已经由商场支付。刘某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后刘某要求商场给予工伤待遇,商场以刘某不是商场的正式员工为由而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场给予其工伤待遇。
专业劳动律师说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47条第4款规定: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商场工作,他已经与商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刘某是因为履行商场的职务行为而受伤,商场是刘某的聘用单位,在聘用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商场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刘某虽是某建筑材料装饰公司的正式职工,建筑材料装饰公司是刘某合法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但该单位对刘某的工伤并无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公司不应向刘某承担责任。最后,房山区法院判处商场承担对刘某的工伤待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