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律师:企业作除名决定需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2021-09-09

张先生在某毛线厂工作。10年前,他因病在家休养。病好后,张先生多次找厂领导要求上班,但厂方借故未予安排。1年后,毛线厂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张先生除名,但一直没有将除名的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前不久,张先生才得知自己已被厂除名。


自知道起1个月内,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申请。张先生不服,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毛线厂撤销对他的除名决定,补发各项费用。


专业律师说法:


企业对职工除名必须先查清事实,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查明的书面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这是除名的必经程序之一。


另外,除名决定一经做出,要制作除名决定书,并书面通知被除名职工本人,同时向其交待如对除名不服,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本案中,毛线厂对张先生的除名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所以,此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见,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间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知道自己被除名是在企业作出决定后的第9年,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张先生在知道被除名的一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时效。


最终,通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毛线厂对张先生的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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