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多岁的王奶奶育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小李的父亲排行老大。王奶奶的儿子们约定兄弟四人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用,每人每年600元,医疗费凭发票平摊。然而两年后,小李的父亲就病故了,当时小李还没有成年,赡养义务便由三位叔叔承担。21年开始,奶奶丧失了自理能力,开始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这时候三个叔叔提出小李已经长大成人并且成家立业了,其父亲生前分得奶奶的房屋和土地,也均由小李继承了,如今他也应当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王奶奶自己也表示认可。
而小李觉得自己刚刚成家生活压力大,奶奶还有其他子女,应该由他们承担。父亲去世后,小李也给了前两年的赡养费,甚至到目前奶奶的水电费也是由他来支付的,而且父亲去世后,奶奶再婚,再婚给的彩礼也都被三个叔叔分掉了,自己没有拿到,因此不同意承担赡养费。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王奶奶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予以支持。而孙子孙女、外孙子和外孙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三是孙子孙女确实有负担的能力。本案中王奶奶有五个子女,除了小李的父亲去世还尚有其他子女可承担赡养义务,在此情况下,王奶奶要求孙子小李来承担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奶奶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来承担赡养义务,驳回了要求小李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