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风险防范
2021-06-25

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风险防范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京帝吴涛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19年 2月25日

法院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吴涛

律师现在事务所名称: 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政府会议纪要  强制拆除 法定说明理由义务

二、案例正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吴涛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3日,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李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环岛附近周某某的×××号车上将55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某。2018年1月27日,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李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宏大北园小区西门附近周某某的×××号车上将20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某。借款到期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偿还了3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还。

【代理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周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与周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李某某作为出借方已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周某某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李某某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正当。

【判决结果】

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74.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李某某已预交),由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1270元(李某某已预交),由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例评析】

从民间借贷实践来看,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一份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作用,其反映了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性质。

为了避免此案中的纠纷,在书写借条时尽量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在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属于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案件中对于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款协议只能表示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如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被告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破绽。

对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专访:吴涛律师针对民间借贷问题给出如下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壮大,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缺乏担保与监管等诸多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就如何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秩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近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大都存在以下特点:

民间借贷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借贷手续的随意性。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亲密,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办理正规借贷手续,只通过口头协议形式订立了借款合同。

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借据、收据欠规范。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手续中当事人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多为口头约定,但庭审时如果对方缺席或否认,将因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而驳回原告对利息的主张。

借款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放高利贷。这类群体大多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他们通过借贷去赚取高额利息,且借贷手续比较齐全规范;计算复利。有些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过清算,将得出的原借款本息金额作为新的借款本金,并以新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借贷金额较小,借款时间长,易因催款不及时导致丧失胜诉权。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大多未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是由双方约定的,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由于出借人的疏忽,单方面认为只要保证人签了字就一直要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在有效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为此,我们建议:

民间借贷亟待合法科学定位。一方面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义,规范借贷用途,预防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进行非法借贷。另一方面,要强化借贷关系中担保人、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推行标准的借款合同制度。


民间借贷手续仍需要规范完善。在签定借款合同、借据或其他书面借贷凭证时,协议中应明确写有: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姓名、用途、金额、期限,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在借贷凭证中明确载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有保证人的也应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民间借贷要及时催收,降低借款回收风险。借款到期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暂时无还款能力的,可以要求延期还款,并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经多次催要仍无果的,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备将来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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