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驾驶向小唐借来的小客车行至一丁字路口处,将骑自行车的小李撞倒,后经交通支队认定,小张驾驶的小客车属于逆行,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小李将车主小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小唐系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非车辆驾驶人,故原告小李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小张借用被告小唐车辆出行造成原告损害,赔偿责任人应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小张。一般来说,为他人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理论上称为替代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替代责任表现为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替代责任等等。而本案车主小唐不存在对小张的替代责任,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