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不还会怎么样案例:种植户拖欠货款不还
2021-09-09

冬瓜种植户李某元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4次向定安某肥料店购货共计43500元,仅支付5000元货款后,便未见付清尾款。数次追讨无果后,肥料店老板将李某元起诉至法院。近日,定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元限期向店老板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


案情:

种植户拖欠肥料费被起诉


1990年5月,定安县商人陈某经开了一家肥料店,经营着化肥、农具、农药、农药器材等生意。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重庆籍种植户李某元承包了定安县某农田种植冬瓜。为了购进肥料、地膜等物品,李某元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4月6日,分4次从该肥料店购入肥料共计43500元。


“这是您购买的货物清单,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然而,李某元每次购买完货物后,并未立即付款,而是在该店老板陈某制作的记账本上签字确认货物后,便拿走了货物。


4个月后,李某元仅向陈某支付了5000元货款,之后始终未见有付清尾款的意思。


“最近手头有点紧,容我再缓缓。”陈某多次向李某元催促付款,然而他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清尾款。


无奈之下,陈某将李某元告上了法庭。


法院:

买家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


2020年11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肥料店负责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向李某元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他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元因种植农作物需要而向陈某购买肥料、地膜等物,并在陈某制作的记账本上签名确认所欠货款的数额,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陈某依约提供货物,李某元未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由此,陈某诉请李某元支付拖欠的货款38500元及2019年12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法律规定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元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缺席判决李某元限期内向陈某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


律师:

建议交易过程中保留签名证据


结合此案,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明买卖关系存在以及拖欠货款金额的证据,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李利姣称,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会存在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告,那是因为他们不懂得在交易中保留相应的交易证据,仅凭口头说法,而被告又缺席不出庭的情况下,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李利姣建议商家在买卖交易过程中要留存有买家签名的交易记录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以及货款的具体数额的证据均需要保留,以便碰到耍赖的买家时能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至法院时能得到支持。


同时,李利姣奉劝“老赖”们能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是逃避就能不还钱,相反,逃避会让自己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比如多支付利息,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等,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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