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很多人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现实中,在继承房产过户时,很多人都会遇到难题,那就是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有些人甚至会遇到无法进行下去的困局。
本文通过法律法规的变迁,结合现实情况,来分析一下原因,并展望未来。
一场美丽的误会:父母的遗产,我自然就可以过户?
在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大厅门口,除了那些二手房买卖交易的人群外,总有一些人上上下下,跑前跑后,但最后却无功而返。这些人,是为了继承父母房产而办理过户的子女。
他们不免会疑惑:房子是我父母的遗产,我作为子女继承下来,天经地义,为什么去过户的时候,会如此困难?
遇到的困难主要有——要提供非常多而且繁杂的证明材料,比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要召集全部继承人到场签字,有的人甚至是远房平时不来往的亲戚;要签署或出具一些从来没见过的法律文件,比如遗产分割协议书、放弃继承公证书、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即使是这样,办理部门仍然要核验、要公告,时间很漫长。
如果这些程序都能通过也还好,但一些人往往卡在了某个或某些环节,进行不下去,比如证明材料提供不了、其他继承人不配合、远房亲属联系不上等,以至于陷入明明是父母的遗产,却无法过户的困境。
继承原来不简单,复杂的法律关系催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其实,从法律上来看,继承并不简单。
首先,继承人并不一定只有子女。被继承人也就是去世的老人,他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他的父母也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与子女的继承地位平等。
其次,如果家庭中出现了祖辈在父辈之后去世,会发生转继承,旁系亲属会牵扯进来。
再次,即使只剩下子女,也存在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间对遗产分割的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最后,如果老人留有遗嘱,子女之间对遗嘱不认可,达不成一致,也不可能过户。
对于房屋登记部门来说,他们不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也没有调查权,更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裁决权。如果贸然给当事人过户,一旦出现虚假材料和信息,就有可能出现遗漏继承人、侵害继承权、纵容伪造遗嘱等法律风险。这样一来,房屋登记部门会面临成为被告、赔偿巨款等重大责任,更会严重降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继承过户,要涉及很多未知人的利益,要面对这样巨大的法律风险,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任何一个工作人员都无法轻易地去做这个事,必须要慎之又慎。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件要求,继承房产,应当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持“继承权公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有公证遗嘱的,也要凭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有其他遗嘱的,要凭遗嘱先到公证处,无争议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过户;有争议的,就必须去人民法院诉讼,凭法院判决书再办理过户。
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遗嘱,也无论有什么遗嘱,无争议的,都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过户;有争议的,要去法院诉讼再过户。
一是,进入到2010年后,第一批购买房改房的人,也就是1998年后购买公房的那批人已到晚年,他们迎来去世潮,他们子女继承房产的问题就摆在了桌面上。有继承过户需求的人多了,问题自然也就凸显了。
二是,无争议必须先经公证处,而公证处又是非常正规谨慎的司法服务部门,他们的程序非常严格,让很多当事人面临上述的诸多困难,造成继承权公证办不下去。
由于公证处位于继承过户的前端,继承难这个总矛盾,就集中到了公证处,演变成了继承权公证办理难的矛盾。公证处逐渐成了众矢之的。
继承过户要求严格,比起公证处一点都不差
从程序上,一共14步程序,包括:告知、查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到场查验、询问、签署文件、出具意见书、受理、缴税、审核、公示、登记。其中到场查验指的是全部继承人到场,既包括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还包括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等。
从时间上,仅公示就要两个月,前前后后如果一切顺利恐怕也要好几个月,如果出现找不到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不配合等问题,就会卡在那个程序上,无法进行下去。
从材料上,文件上记载了一共8大类19小项证明材料,其中最难以出具的是,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因为这里包括去世父母的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的亲属关系和死亡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如果缺项,也就无法继续受理,无法过户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些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子女们,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以至于无法办理下去的原因了。
有意思的是,如果申请人过户的当事人,能够提交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