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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应该赔付违约金吗?
2022-07-22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案件中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同,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201115日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将支付房屋违约金。2021929日,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但未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故陈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地产公司辩称,逾期交房存在诸多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豁免相应责任。

被告方称2020年初,因全国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北京一直处于疫情防控状态,导致项目无法施工,期间长达97天;后丰台区又爆发疫情,本案涉案项目房屋毗邻疫情爆发地,项目建设再次受到影响无法施工,期间达39天;北京住建委规定空气达到黄色预警,不可以施工,导致项目停工37天;因秋冬季施工现场扬尘现象,影响项目周期达180天。但并未对其施工所遭受的影响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原告陈某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陈某与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合理合法,故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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