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李先生因投资需要欲以王女士名义申请贷款,后王女士称已咨询律师,遂以规避投资风险为由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半年后再复婚。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按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过户到王女士名下。然半年后,王女士拒绝与李先生复婚。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李先生主张王女士系欺诈离婚,但根据李先生在案件审理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法院最终判令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后李先生上诉,二审中,经调解王女士自愿补偿李先生少量费用。
法官提醒
“假离婚”一般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非法利益。然而,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活中,为规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常会出现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如持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无论是“早有预谋”还是“临时起意”,另一方将人财两空。因此,离婚登记不可逆转,莫用离婚考验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