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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2-06-08

甲乙夫妻离婚,房屋归乙方所有,甲方因为债权纠纷对A公司承担债务,A公司申请执行乙方名下财产,乙方不服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甲名下,甲乙签订《离婚协议书》,房屋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引起甲方债务产生的协议签署于2016年,仲裁裁决作出时间为2019712日,但A公司是在2018821日递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从甲乙离婚、复婚的过程看,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甲方对于该笔债务的形成应是有预期的,进而认定甲乙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无不当。且甲乙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归乙方所有的约定,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乙方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缺乏依据。

如果只是单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后这笔债务应仍由其个人来偿还。但是,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限制条件:

1、债务必须是原夫妻一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其配偶及子女都不知道、不同意,更没有一起去借债。

2、接到的款项,都是为其个人目的的私人所用,而不是家庭开支。

3、即使是个人独用,也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该根据原夫妻二人的约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

1、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作出约定,则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2、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进行了约定,则有约定方进行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债权人都有权利向任何一方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债权人仅向一方主张权利,此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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