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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去世,女婿再婚,房产应该怎么分配?
2022-05-09


王阿姨的女儿和女婿结婚七年,女儿突然去世,而女婿在妻子去世后不久想要再婚,并且想把夫妻共同购买的婚房卖掉。


王阿姨还未从女儿去世的悲伤中走出来,又面对女婿这么快的再婚。她不想失去装有女儿回忆的房子,也怕房子卖掉后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外孙,所以他不同意女婿卖房,并要求继承女儿女婿婚房的部分份额。


在法庭上,王阿姨提出两个诉求:一是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女儿生前留下的房产,以及能继承多少;二是自己作为外婆,对自己外孙是否享有探望权,该如何得到保障。


经法院查明,王阿姨女儿留下的这套房产,是女儿和女婿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有一半份额。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父母,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王阿姨的女儿在去世后,女儿所享有的一半份额,应有王阿姨,女婿和子女三个人继承,每个人可以得到的份额是三分之一。


那么王阿姨可以分到的份额算下来就是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房产总额的六分之一。其次该房产的首付和部分房贷是由女婿一方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该部分是有女婿一方个人出资,应从整个房产价值中扣除。


对于王阿姨对外孙是否享有探望权,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外祖父母对外孙是否享有探视权,所以王阿姨的这个诉求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直接支持。不过,最后女婿主动提出只要时间允许,并且不影响孩子的生活,王阿姨可以随时去探望孩子。


虽然王阿姨的女儿去世了,但是女婿的做法也温暖了王阿姨的心,也延续了让祖孙二人的情分。


法理之外,无非情理。很多时候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需要法律来解决,还要考虑到法律以外还有情理,面对问题,希望大家都能做个有温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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