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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去世,将房产留给儿媳,小姑子不同意提起诉讼?
2022-05-09

王某的婆婆去世之前,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因儿子去世的早,王某婆婆一直有由王某照顾,并且对自己照顾的很好。小姑子听说了以后,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自己母亲全部房产。


小姑子提起诉讼请求明确:嫂子不是合法继承人,哥哥先于母亲去世,自己是母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就算母亲给嫂子留下遗嘱,这一行为属于遗赠,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属于自动放弃;王某想要再婚,房子不能交给外人。


通过了解,因为王某丈夫去世的早,婆婆一直由王某照顾,负责所有饮食起居和日常生活,比自己亲闺女照顾的还要好,所以立下了遗嘱。通过鉴定,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合理继承。


现在王某已经符合继承条件,如果婆婆将房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该行为属于遗赠,留给儿媳,属于遗嘱。根据本法第1124条规定,遗赠需要在60日内表示接受,而遗嘱只要没有明确书面表示拒绝,就属于接受。至于王某是否再婚,属于个人自由,行使个人婚姻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姑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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