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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停车不设置警告标志,发生追尾,责任谁来承担?
2022-04-28


李女士某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中,汽车突然爆胎,只能紧急停在路边,但并未在后方设置警告标志。刘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李女士的小车发生追尾,导致刘某车上三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和刘某均有过错行为,负同等责任,刘某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五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刘某施救费,车辆贬值费,鉴定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律师认为: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肉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李女士依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己就刘某车辆维修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2000 元,故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比例方面,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女士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故认定李女士应就刘某的损失在交强险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贬值损失的认定,刘某所购买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足一年,行驶里程较短,事故对车辆造成了较大的损坏,损坏部位包含气囊总成、前发动机舱盖、左前叶子板、左前纵梁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关键部位,更换零件项目多达 140多处,维修费用已经超过购车价款的 30%,故车辆确因事故产生了贬值损失。所以,最终支持了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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