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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债务人还用还钱吗?债权人还能向谁要钱?
2020-08-08

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债务人还用还钱吗?债权人还能向谁要钱?

20085月,王某中标工程后急需资金,遂请罗某帮其联系借款。后罗某介绍战友甘某与王某洽谈借款事宜。甘某确认王某中标工程属实后同意借款50万元给王某。同月12日,王某收到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50万元借款,王某给甘某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双方重新约定:王某从原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王某收回原借条并重新出具借条。此后,王某通过银行转账15万给甘某后未再还款。2010820日,甘某与王某因还款事宜发生争吵至罗某家中。争吵中,王某离开罗某家,罗某以自己的名义给甘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1521日前归还。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甘某要求罗某还款,罗某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偿还。甘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偿还借款50万元。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罗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并无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表明其愿意归还王某借甘某的借款。甘某接受罗某出具的借条,并以此作为证据起诉罗某偿还借款,表明甘某同意债务转移。罗某以自己的名义向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成立免责式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原债务人王某的义务免除,故本案借款应由罗某负责清偿。遂判决罗某偿还甘某借款余额43万元。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对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专访:吴亚非律师针对本案中民间借贷纠纷中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行为给出如下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与甘某未明确约定王某是否仍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债务承担是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对此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有以下看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对于以上法条应该作何理解?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三、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又有什么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中罗某与甘某虽未明确约定王某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但罗某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甘某出具借条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王某债务的行为,向甘某表达了由罗某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王某承担债务的意思,属当事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甘某接受以罗某名义出具的借条并依据该借条单独诉请罗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行为,表明甘某同意罗某以其行为默示表达的由其独立承担王某债务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清楚,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吴亚非律师认为本案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不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应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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