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袁先生在快乐饭店预订二楼小厅举办婚宴,双方口头约定:婚宴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晚,预订的桌数为10桌,预留备用1桌,价格为每桌1428元。
当日,袁先生交款3000元,快乐饭店出具收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据上也未记载该3000元款项性质。
2017年11月20日,快乐饭店员工陈小姐与袁先生电话联系,双方就2017年11月25日晚婚宴是否继续进行、3000元款项的处理等事宜发生争论,未能协商一致。
袁先生主张,该3000元不是定金,因为他去快乐饭店沟通喜宴事宜时问过快乐饭店,如果当天临时有事情,可否将该费用抵作餐饮费用,快乐饭店表示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满10桌才行。由于他考虑到就算喜宴不在这里办,以后生了小孩在这里办宝宝“满月酒”也是可以的,所以其才付了3000元给快乐饭店,他认为这笔钱必须退。
快乐饭店称,按照行业惯例,酒店所有预先收取的费用都是场地费用,这3000元是袁先生向快乐饭店预定婚宴场地的定金,为了留下凭证,才出具了盖有饭店印章的收据。当时与袁先生说得非常清楚,这3000元是对双方的约束,是定金。后来饭店打电话给袁先生时,袁先生说不准备在该店办喜宴,袁先生单方违约在先,导致饭店没有将场地订给其他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所以这3000元不应该退还。
袁先生表示,快乐饭店说收定金是酒店的惯例,但惯例不是法律准则,当初并没有说明这3000元是定金,所以应该退还。
喜宴餐饮服务合同的解除责任由哪方承担?
袁先生主张,因其堂妹在其他酒店报错婚宴的时间,交了的“预付款”可以作为餐饮费用,他认为快乐饭店应该也可这样操作。快乐饭店当天有两场喜宴,其找来的婚庆公司在11月中旬看场地时说,两场婚宴同时举行,会比较嘈杂混乱,婚庆布置多有不便,对音响效果影响较大,两场婚宴的隔板也给宾客出行带来麻烦。袁先生考虑到自己结婚时已经30多岁,想办一个完美的婚礼,所以在11月19日快乐饭店打电话给他时,他说想将晚上的喜宴改成餐饮吃掉,但快乐饭店不同意,合同解除的责任应该在快乐饭店一方。
快乐饭店称,当天袁先生订喜宴时,就告知袁先生当天晚上有两场喜宴,因为宴会厅比较大,袁先生只定了10桌,不可能为了他一家浪费整个大厅。两场婚宴是隔开的,袁先生预先去看过现场,做隔板花了很多钱,隔音效果还是很好的,但是不能保证隔壁一点声音都听不见。关于协商的问题,袁先生没有说真话,饭店表示办宝宝“满月酒”是可以的,但是袁先生不同意,合同解除的责任应该由袁先生承担。
快乐饭店因喜宴合同解除是否有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如何计算?
袁先生主张,快乐饭店的员工张小姐亲口说如果后面计划有变,不交酒席钱,饭店是不会准备配菜的,而且他也是提前告知快乐饭店取消喜宴,快乐饭店是没有损失的。
快乐饭店称,袁先生告知取消婚宴的时候,距原定的婚宴时间只有6天,除了鲜活水产,其他菜品都已经开始准备,因为袁先生单方取消婚宴,饭店只好将这些菜品作为散桌客人用餐或者员工餐吃掉。而且因为袁先生的违约,饭店当天10桌酒席空转,也造成了一定损失。损失其不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而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的,袁先生原来定的10桌酒席应付14280元,除掉成本,还应赔偿70%的利润即9996元。
法院认为:快乐饭店开具给袁先生的收据上并未载明该3000元系定金,故快乐饭店关于该3000元款项系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快乐饭店应当退还该费用;因袁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案涉餐饮服务合同的解除,袁先生应当赔偿快乐饭店的合法损失,快乐饭店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数额,但由于袁先生于2017年11月20日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快乐饭店客观上无法在2017年11月25日晚将小厅另作他用以挽回损失,快乐饭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快乐饭店按照总餐费的70%的标准计算其损失数额,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标准的合理性,且快乐饭店实际上并未准备2017年11月25日晚小厅的袁先生婚宴,快乐饭店主张的该损失计算标准不予支持,结合袁先生预订婚宴的桌数,酌定快乐饭店的损失为2000元,袁先生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快乐饭店应向袁先生退还1000元。
【小编对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专访:吴亚非律师针对本案中定金的认定问题及违约赔偿问题给出如下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1、袁先生交纳的3000元费用性质及快乐饭店是否应退还该3000元?
2、喜宴餐饮服务合同的解除责任由哪方承担?
关于第一个问题吴亚非律师有以下看法:
1、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本案中袁先生在与快乐饭店订婚宴时交付的3000元,在沟通交流时并未明确为定金,快乐饭店主张3000元为定金是行业惯例,但交付给袁先生的收据上也并未写明3000元为定金。因此,快乐饭店主张该3000元为定金因袁先生的违约而不予返还的,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吴亚非律师有以下看法:
1、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婚宴时间,袁先生后因嫌弃大厅喧闹而选择其他酒店举报婚宴,致使快乐酒店为婚宴所备材料浪费,且宴会小厅无法另作他用。袁先生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对快乐饭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由此快乐饭店提出赔偿70%的利润即9996元。该赔偿请求的具体数额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合理性,应由法院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关于生活中定金的概念及确定吴亚非律师有以下建议:
1、定金不同于订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该被收回或者抵做价款。但是如果债权人违约,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而订金无论是出于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2、在签订合同时,预交的价款要确定其性质,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定是定金的,要把定金条款确定在合同中,没有签订合同的,要在预交的价款收据上体现出定金的含义,或采用书面方式证明该价款为定金。这样在日后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中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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