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帝新闻/ News

用人单位搬迁后,劳动者拒绝上班,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0-08-08

用人单位搬迁后,劳动者拒绝上班,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3923日,原告吴某入职被告某峰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930日,约定工作地点在将军大道159号某峰公司,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协商一致。

201754日,被告某峰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订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原告吴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93月,被告某峰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将军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将军大道529号。包括原告吴某在内的员工得知后,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201939日,某峰公司组织人员拆除生产线时,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大面积停工,自此每日到原厂址打卡后,不再提供劳动。2019311日,某峰公司发布《关于厂区搬迁的通知》,声明:自201941日起,厂区将从将军大道159号(14000平方米)整体搬迁至距离约4.5千米的将军大道529号(17000平方米),全程骑行约20分钟,均在地铁S1号线沿线,有864路、874路公交可乘,生产车间提供中央空调,食宿更加便利,某峰公司将安排车辆携全员前往新厂区参观,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在每月1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要求员工通过合理渠道沟通,必须于2019312830回岗正常劳动。员工拒绝返岗。2019313日,某峰公司再次发布公告,重申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不变,增发50元交通补助。员工仍然拒绝返岗。2019315日,某峰公司向吴某发出《督促回岗通知》,告知吴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破坏生产秩序,要求吴某于2019318830到生产主管处报到,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未按要求报到。2019318日,某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325日,原告吴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195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吴某的仲裁请求。被告某峰公司服从裁决。吴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某峰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将军大道本身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某峰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同时,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原告吴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吴某在某峰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已经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且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某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违法之处,故对吴某要求某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对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专访:吴亚非律师针对工作地点搬迁,劳动合同能否解除的行为给出如下观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因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本案中某峰公司在将工作地点搬迁至新址后,导致劳动者出现通勤不便,无法适应等情况。对此某峰公司对劳动者提供了空调、食宿,并给予劳动者搬迁补贴、交通补贴等经济补偿。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产生的影响。在此之后,吴某拒绝到新址上班,在某峰公司的再三催告后,仍拒绝返回岗位履行劳动义务。某峰在通知工会后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吴某以此提出某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在此,吴亚非律师对劳动争议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的,应采取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2、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切勿独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意孤行,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通讯社


bd4c19980f0ff0edb398356ad75b1f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