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2年6月与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20年。刘某购买船只装修,在该段水域经营船上餐馆——“洞庭印象水上餐厅”,生意颇为红火。
2017年7月,刘某接到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上级机构)联合公安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也被强制拖走。
现刘某找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进行咨询,拟提起诉讼, 关于这个问题吴亚非律师有以下看法: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比之公民而言,更应该熟悉、知晓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其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给出以下建议:刘某
应尽快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刘某与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无效,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返还刘某支付的租金与合理费用,在最大限度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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