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8时许,钱某驾驶个小车载孙某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赵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钱某、赵某不同程度受伤,孙某摔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本次事故中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8647.35元。其车辆经县价格认定中心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50930元。
现赵某找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进行咨询,拟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车辆维修费、材料费、拖车费的赔偿责任;要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应由车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
关于以上请求吴亚非律师认为:首先,钱某驾驶车与赵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其次、赵某的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赵某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材料费、拖车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应由车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
综上所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认为赵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吴亚非律师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障赵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