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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0-08-08

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品德。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案情概要】

12月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11A公司以张某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B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B公司。A公司以经济受到损失为由,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主张A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的经营规模包含代办理医疗设备的销售,张某的配偶孙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是B公司的监事。A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书》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张某曾介入A公司与B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当然也可以同意,可是由于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A公司主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自己有密切关联的B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张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B公司担任监事经过A公司的批准。张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吴涛律师详细解答。

张某:公司对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吗?

吴涛律师:B公司与A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您的妻子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您为B公司的监事,在您未能举证证明在B公司担负监事系经过A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法院对您的主张不予采取。您任职医疗公司营业部长期间,介入A公司与B公司采血器销售的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的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A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亦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A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不当,故采取了张某的请求。

吴涛律师观点:高级管理人员对用人单位的经营事项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与决策权。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品德、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自行或为亲属牟利的情况时有产生。此种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品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对涉及到自身或家庭亲属企业的经营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回避及报备。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的监督,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以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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