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未签订承揽合同的,该向谁索要报酬——李某与张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1-06-25

承揽合同中未签订承揽合同的,该向谁索要报酬——李某与张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京帝吴亚非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8127

法院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吴亚非

律师现在事务所名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承揽合同 定作方的确定 索要报酬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左右,张某从兵器研究所处承揽零部件加工工作。张某没有能力和设备进行加工,故张某又将其承揽的加工工作交给原告。兵器研究所向原告提供零部件设计图纸,原告根据兵器研究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了2015年12月14日到2017年5月15日期间零部件的加工工作。原告已将上述期间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兵器研究所和张某,工作成果的报酬经统计为728978元。2017年5月15日,张某与原告签订了抬头为《中国兵器工业第二零八研究所》的结算单据,并在结算单据末尾署名208所张某。张某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12000元的报酬,但仍欠付616978元报酬未付。因张某不能开具发票,为了给兵器研究所解决发票问题,张某找基业公司就其承揽的工作为兵器研究所开具发票。前述事实基业公司可以证明,原告完成工作后,基业公司根据约定为兵器研究所开具了发票。原告和张某结算后,张某一直拒付报酬,导致原告无法发放工人工资。

被告兵器研究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兵器研究所与原告无法律关系,被告与基业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且已履行完毕。

被告张某辩称,我代表基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和原告达成的合同约定,我的行为是基于基业公司的委托。

被告基业公司辩称,这笔钱最后打到张某个人账户,由于张某没有把钱打给原告,因此导致本案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与兵器研究所签订的《外协加工协议》数份,欲证明张某系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报酬616978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李某逾期利息(以61697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0元及保全费360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代理意见】

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首先需要明确张某是否是本案的定作方,兵器研究所及圣天公司是否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李某提交的结算单上,张某作为收货方签字确认,且张某自己或委托他人已向李某支付报酬11.2万元。张某辩称自己系圣天基业的委托代理人,此承揽合同关系的定作方应为圣天公司。现张某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另张某提交的与兵器研究所签订的《外协加工协议》仅能证明在与兵器研究所建立的合同关系中,张某作为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不能证明在与李某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张某依然是基业公司的代理人。另外,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兵器研究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外协加工协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尽管承揽成果的最终使用方为兵器研究所,但李某未与兵器研究所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兵器研究所无义务直接向李某支付报酬。故应确认本案定作方为张某。

案例评析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涉案承揽合同的双方如何确定。本案中该涉案承揽合同内容由李某与张某确定,且张某在收获证明上签字确认并支付报酬,故不能认定兵器研究所为承揽合同的一方。张某不能提供其为基业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确认及履行该涉案合同的证据,故也不能认定基业公司为涉案承揽合同的一方。综上所述,该涉案承揽合同的双方应该是李某和张某,李某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张某尚未支付报仇,应由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约定的报酬。

对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亚非律师专访:吴亚非律师针对承揽合同相关问题给出如下建议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资格。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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